原告: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2010年9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经人介绍1998年2月6日与被告胡某某结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我们均属于再婚,婚前被告有两个子女,长子胡某保23岁,女孩胡某杰18岁,我带去一个女孩静杰,16岁,婚后感情还可以,自被告当上包工头以后对家里事不管不问,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就向我大打出手,多次对我身体催残,已达五年之久,最近被告和一服刑人员之妻勾搭成奸,我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胡某某辩称:因欠债太多,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争议焦点为: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书一份,据此主张婚姻关系合法要求离婚理由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原告提供证据一份,符合证据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1998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6月30日举行典礼。婚后感情不和,夫妻双方困一些家务琐事生气,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和债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和,夫妻双方因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都怀疑对方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法庭调解也和好无望,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梦钦
审判员马恒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刘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