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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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10日草率结婚并于2006年农历9月25日婚生女儿王某彦。婚后二人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还不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在原告不在家的时候带别的女人回家居住。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王某彦由被告抚养。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庭审调查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9月25日婚生一女王某彦。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铁池

审判员曹磊

人民陪审员李海峰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磊

签发人杨铁池审批人王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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