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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雷某甲与被执行人朱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雷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雷某乙,男。

被执行人朱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朱某在2007年11月221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位于邵阳市X村综合楼X单元四楼东边住宅一套予以拍卖(建筑面积:145.84平方米,产权证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符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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