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雷某乙,男。
被执行人朱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朱某在2007年11月221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某所有的位于邵阳市X村综合楼X单元四楼东边住宅一套予以拍卖(建筑面积:145.84平方米,产权证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某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琨堂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符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