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外运邵阳市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某,男。
被执行人赵某,女。
申请执行人湖南外运邵阳市储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赵某他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12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3)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4年12月23日中止该案的执行。现申请方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某、赵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请求本院恢复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邓某所有的座落于邵东县X镇工业品市场X号房屋一栋(1—3)楼面积127平米。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