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吴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以捕鱼为业,住(略)。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略)。
两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申请再审人吴某、苏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某、苏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