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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操作大吊车在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西南角吊装下水管道时,因起重臂过长,操作中碰到横穿仲景路的架空高压电线,致使在下面作业的工人“老XX”(曾自称葛XX、葛XX,身份不详)被电击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起诉认为,被告人谭某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1、被告人谭某的供述;2、证人刘XX、董XX、张XX、沈XX、孙XX等人的证言;3、现场照片;4、尸体检验鉴定结论;5、接处警登记表、公安机关证明、认尸启事及身份证明等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身份经侦查机关多方查找未能落实,其家属出现后对于民事部分的赔偿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少强

二0一0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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