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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甲与被告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甲,男,54岁。

委托代理人聂太海,双峰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底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46岁,汉族,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生,娄底市X区乐坪办事处街心居委会三组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俊生,湖南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肖某甲与被告娄底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娄底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肖某甲x元,该款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二、原告肖某甲自愿放弃与本案的其他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打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国强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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