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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方效余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方效余,男,X年X月X日出生。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方效余犯有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方效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7月份,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以让段某结婚为由骗取柘城县X乡李庄何x余元。

2009年7月份,被告人段某、方效余等人预谋后以让段某结婚为由骗取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李x余元。

2009年9月份,被告人段某、方效余等人预谋后以让段某结婚为由骗取商丘市睢阳区X乡X村刘x元。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段某、方效余等人预谋后以让段某结婚为由骗取柘城县X镇X村王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方效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x、刘xx、王xx等人陈述,以及证人王xx、邓xx、刘xx等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被告人方效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让被告人段某与他人结婚为名,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方效余犯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效余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11月2日止)。

二、被告人方效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马献科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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