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杜桂英,女,汉族,住武冈市戴家园X号,身份证号码为(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丁某某等三十人。
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砖厂。
负责人:徐某,男,汉族,武冈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丁某某等三十人与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砖厂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杜桂英于二0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杜桂英称:武冈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某某、丁某某等三十人与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砖厂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2日向我向我发出了(2011)武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我不是仲裁裁决书上的被申请人,也不是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砖厂负责人,我不要承担任何义务。请求法院更正收回发送给我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
本院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丁某某等30人与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公司砖厂保险争议一案,执行依据即武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6月3日武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公司砖厂负责人为杜桂英。2011年3月2日我院向杜桂英发出了(2011)武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杜桂英于201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砖厂的负责人原为异议人杜桂英从2008年10月28日开始已变更为徐某。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砖厂,现砖厂负责人为徐某。杜桂英不是被执行人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砖厂负责人,也不是被执行人。执行人中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应向现砖厂负责人徐某送达。异议人杜桂英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1)武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收回,更正送达给武冈市建筑工程砖厂负责人徐某。
执行员黄荣良
执行员肖国胜
执行员谢光辉
二0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廖贻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