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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异议人郭玉生(系李某某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孔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作出了(2008)太法执字第153-X号、(2008)太法执字第153-X号民事裁定书,扣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丈夫郭玉生的部分工资款,郭玉生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其理由:1、郭玉生认为自己与孔某某不认识,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2、认为妻子不是与申请人孔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3、认为孔某某与原租赁人恶意串通共同诈骗李某某;4、付房租应扣除装修费。以此四条理由认为自己和妻子李某某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太康县法院(2008)太法执字第153-X号和(2008)太法执字第153-X号民事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郭玉生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扣留、冻结郭玉生的部分工资款,用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郭玉生所提其他理由属对本判决不服,应有其妻子李某某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故郭玉生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驳回郭玉生的异议。

如对本裁定不服,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刘安峰

执行员程敬梅

执行员张修林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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