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X乡桃花X组。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之妻唐丽群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冈支行开户存款,帐号为(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之妻唐丽群在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冈支行存款帐号为(略)中的存款,直到冻足x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谢光辉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廖贻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