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冈市X镇X村X组。
被执行人武冈市锦诚出租汽车有限司
负责人曾某,系该公司实际管理者。
担保人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X巷X号。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武冈市锦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及民间借款纠纷等案中担保人曾某于2011年6月2日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担保被执行人武冈市锦诚出租汽车有限司在2011年7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动工资款x元。现担保履行期限已过,被执行人武冈市锦诚出租汽车有限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曾某的财产。由担保人曾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劳动工资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荣良
审判员肖国胜
审判员陈小煊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谢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