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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陶某强制执行2010年3月16日关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武国土资停字[2010]第54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易某,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陶某强制执行2010年3月16日关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武国土资停字[2010]第X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传唤和通知陶某就“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的“强制停止违法建设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陶某于2010年3月未经批准在湾头桥京堂村X村道旁“六亩丘”处占用水田115.6平方米修建住宅,建房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审查后,于2010年3月16日向陶某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责令陶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的行为。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陶某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3月16日对陶某作出的武国土资停字[2010]第X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陶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李艳红

审判员李永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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