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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刘某强制执行2011年4月14日关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武国土资停字[2011]第18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易某,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对刘某强制执行2011年4月14日关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武国土资停字[2011]第X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传唤和通知刘某就“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听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的“强制停止违法建设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刘某于2011年1月未经批准在邓家铺镇X组占用水田165.6平方米修建住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立案审查后,于2011年4月14日向刘某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责令刘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的行为。本院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刘某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冈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4日对刘某作出的武国土资停字[2011]第X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李永华

代理审判员刘某平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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