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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男,19XX年生。

被告贺某,女,19XX年生。

代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某审判员崔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被告贺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尽妻子、母亲义务且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贺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案件事实无争议: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份相识,2000年10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2001年7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补领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女xxx。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双方还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且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代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某审判员崔宁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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