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又名邓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系原告长子。
第三人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系原告三儿子。
第三人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医生,住(略),系原告次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甲、第三人朱某乙及朱某乙赠予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