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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甲、第三人朱某乙及朱某乙赠予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又名邓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系原告长子。

第三人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系原告三儿子。

第三人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医生,住(略),系原告次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甲、第三人朱某乙及朱某乙赠予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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