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7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某,2011年8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予以刑事拘某,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丁志国担任记录。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1、经杜雪峰(已判刑)提议,2010年清明节前的一天凌晨,杜雪峰伙同被告人戴某在武冈市南门口菜市场门口左侧,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老款尼桑小车盗走。经易某某介绍,杜雪峰将该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外号叫“喜子”的新宁人。“喜子”买得该车后因对该车不满意,又将该车退还给杜雪峰。该车因无相关手续,经鉴定价值为2000元。
2、经杜雪峰提议,2010年4月6日凌晨,杜雪峰伙同被告人戴某在武冈市X路X号前面,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老款尼桑小车盗走。经易某某介绍,杜雪峰将该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外号叫“盖伢子”的新宁人。“盖伢子”买得该车后因对该车不满意,又将该车退还给杜雪峰,杜雪峰就将该车交由戴某使用。后因杜雪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戴某就将该车开至隆回地段弃车而逃往广东。该车因无相关手续,经鉴定价值为2000元。
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戴某向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人易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杜雪峰的供述和辩解、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0)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戴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戴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在当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某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交纳三某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交纳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太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丁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某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某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