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以下简称嘉禾农行)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嘉禾农行行长。
被告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嘉禾县X镇X村X号。
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嘉禾县X镇财政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诉被告周XX、胡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嘉禾农行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嘉禾农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