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泌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9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下午15时左右,杨某某与郭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互相厮打,杨某某用拳头将郭某某鼻子及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某与郭某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杨某某赔偿郭某兴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受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及照片,调解协议及收据,被告人杨某某的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3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哲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