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健学,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邓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雷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罗学军
人民陪审员陈金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