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全权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住娄星区盛世嘉园CX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龚俊,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胜吴电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董事长。
全权委托代理人王某东,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胜吴电炉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苏州胜吴电炉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略)元,扣除质保金x元,实际应支付(略)元;
二、在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送达解除查封裁定书到银行的同时,由被告苏州胜吴电炉有限公司将(略)元转入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涟钢支行账号:(略));
三、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胜吴电炉有限公司以湖南省娄底市X区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作为付款和收款的依据,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调解款项后,向被告苏州胜吴电炉有限公司开出收据;
四、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关电炉爆炸引起的与被告苏州胜吴电炉有限公司相关的赔偿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电炉维修、被迫停产等损失全部处理完毕,今后不论电炉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可能之事故,均与被告苏州胜吴电炉有限公司无关,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君盛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事宜,由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如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x元。
六、诉讼费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x元,合计x元,由原告湖南涟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胡元军
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