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赖庆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同意调解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在一起打工相识恋爱,2005年便同居生活,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儿子取名张某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曾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遂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儿子由被告张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为止,抚养费概由被告承担,原告郭某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赖庆如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