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蒋某下落不明,原告肖某于2011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畅华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