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制作了相应的玻璃门窗,被告却欠3086元拒不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此款。
被告辩称:其欠原告款属实,但原告在安装玻璃门窗时将其房顶打透,一直未予解决,故不应支付原告此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楼房玻璃型材。后原告依约为被告制作安装了合同约定的玻璃型材。但在安装过程中,原告误将被告的房顶打透,双方因赔偿问题未协议一致,被告拒付原告下余的玻璃型材款3086元。原告为追要此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欠原告孙某某款3086元,有合同、付款收据存根及当事人陈述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刘某某辩解的赔偿问题,因其未提起反诉,赔偿数额亦尚未确定,被告刘某某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款三千零八十六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审判员王文学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高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