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涛,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双方已于2011年5月3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