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冬天,被告人文某某在南召县X乡X村碾盘庄组西天门坡上种植罂粟一片。2009年5月份,被告人文某某采用割浆的手段,陆续收获罂粟膏282克,并将罂粟膏盛放在一白色塑料桶内,又将割取罂粟膏的罂粟壳三斤藏于家中。2009年6月3日,被告人文某某所藏罂粟膏、罂粟壳被南召县公安局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白色塑料桶内物质含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可待因等成份。2009年8月5日,被告人文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崔××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割取罂粟膏(鸦片)后故意藏在家中,数量已达到20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给以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管制二年.罚金1000元人民币.
(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呈交上诉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辉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