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市××区××路××号×××室×座。
法定代表人张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中×层。
法定代表人郑a。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A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上海A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居间服务费为人民币58,000元,被告于2010年3月3日前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30,000元,余款28,000元被告于2010年5月5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建勇
书记员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