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a,男,汉族,户籍地×省×县×镇×村×组,现住×市×路×号。
被告上海A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a,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a与被告上海A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原告诉称:2004年原告给被告做工程,酒店在2006年结束营业,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82,960元。
被告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A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8日前支付原告方a工程款282,960元;
二、案件受理费2,772.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红
书记员胡向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