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尹某。
被执行人雷某。
被执行人彭某乙。
本院在执行关于尹某与雷某、彭某乙借款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永中民二初字第8-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08年11月11日,2009年11月27日两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雷某、彭某乙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永中民二初字第8-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