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原审被告欧某。
原审被告罗某。
原审第三人林某。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欧某、罗某、原审第三人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X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王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0)X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