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被告醴陵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乡。
法定代表人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醴陵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醴陵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90元,由原告湖南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高尚
代理审判员易凯
人民陪审员张春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