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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乙与被告谢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谢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中以已与被告谢某雄合伙帐务清算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午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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