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略)元(含诉讼费、执行费),2010年10月28日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建设银行新市路分理处开户帐上扣划(略)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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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姜卫兵
审判员罗家志
审判员赵正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