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某,男,1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昌全,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廖某,男,1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
被告文某,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X乡市X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路X、X号。
负责人方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与被告廖某、文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于2010年10月28日以鉴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存在疑义,且原告有新的证据需要重新提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3450元由原告漆某负担。
审判长张华生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林云婕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