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攀,湖南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江北汽车北站大市场阳光花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状元府邸。
法定代表人隆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邵阳市工程公司借款担保合纠纷一案,2003年11月14日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03)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邵阳市工程公司正由主管部门主持改制,全部资产已被变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10年8月25日,因发现邵阳市工程公司改制收购方式为承债式收购,终结执行不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以(2010)双法执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后,本院以(2003)双法执字第251-X号民事裁定书变更湖南理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正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以(2003)双法执字第251-X号民事裁定书变更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都公司)、湖南平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康公司)、张某个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此过程中,本院还以(2003)双法执字第25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联都公司和平康公司部分待售房产。现因理正公司与联都公司就双方之间如何履行本案义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理正公司同意立即解除对联都公司座落在邵阳市X区X街X号的联都国际项目一栋住房35套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邵阳市联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邵阳市X区X街X号的联都国际项目(预售许可证号2009第X号)一栋住房35套的查封(具体房号为(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合计35套)。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某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