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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桃源县X镇中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系李XX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卜某某,女,汉族,系李XX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肖丕清,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X镇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倪加庆,桃源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X镇中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桃源县X镇X村X村联合开办,并负责维修,由桃源县X镇中学管理,李XX系该小学学生,本案事发地点的教室栏杆破损后,校方已告知并督促学校开办单位维修。2004年12月1日,因李XX翻越障碍到学校禁止玩耍的破损栏杆处玩耍时摔到楼下,致其头部受伤,学校及时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2006年3月14日,经桃源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李XX的全部损失14.4万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双方已按协议一次性履行完毕。但从2006年8月起,李XX因头部外伤引发癫痫病,并两次入院进行开颅手术,2009年12月11日李XX的伤情再次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XX为继发性癫痫病,与2004年12月1日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李XX在此期间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66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桃源县X镇中学按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支付李XX各项经济损失9893元,另桃源县X镇中学自愿援助李x元,此后李XX因本案事故引发的一切后果均与桃源县X镇中学无关。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共计1728元,由桃源县X镇中学承担252元,李XX承担1476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熊淑兰

审判员周建民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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