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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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0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经预谋至本市普陀区X路X号满福阁饭店,趁被害人姚某上厕所之机,窃得姚某放在座位上的公文包1只,内有人民币2800元及身份证等物。

2010年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罗艳(另行处理)在本市X路“肯德基”餐厅内欲实施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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