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丁生与被执行人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丁生于X年X月X日死亡,加之被执行人鄢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以(2009)雨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彭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丁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终结贵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彭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丁申请,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恢复本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鄢某在2011年9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某丙、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丁、王某丁执行款x元。现被执行人鄢某已按以上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俊
审判员周新
审判员苏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