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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曾用名何X),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何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某所有的湘x广本雅阁小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丁某所有的湘x广本小轿车冻结办理过户手续。

财产保全费2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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