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曾用名何X),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何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某所有的湘x广本雅阁小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丁某所有的湘x广本小轿车冻结办理过户手续。
财产保全费20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