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钟利(莉)珠,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钟利(莉)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2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已和被告和好为由,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宋智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谷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