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成年,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所有的湘B-x别克小轿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某所有的湘B-x别克小轿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即自2011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3日止)。
财产保全费5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启良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