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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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娄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化名李X,男,成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6月2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晓静、张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某于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期间,化名李X,分别冒充中原油田采油二厂劳资科科长、人事科科长、中原油田人事处副处长、采油二厂纪检书记等,以安排工作、合伙作生意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邬某、王某丙、杨某丁、张某X等现金x元及手机一部。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娄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邬某与杨某丁的事实有异议,辩护认为其已将钱退还邬某,与杨某丁是合伙作生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张某X、王某丙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骗取被害人张某X数额为x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丙数额为63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娄某化名“X”,冒充中原油田采油二厂领导,以给邬某的女儿孙X玲、孙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邬某现金x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和挥霍。后娄某退还邬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娄某供述:证实其自称“李国锋”,于2009年1、2月认识了邬某和孙X玲,说自己是中原油田采油二厂管人事的,可以帮孙某、孙X玲在中原油田安排工作,让她们准备钱和照片、身某复印件等。娄某先后骗了她们x元,用于平时吃喝、打麻将了。后邬某一直找其要钱,还说要报警。娄某于2010年2月退还邬某敏x元。2009年5、6月份,孙某给其买了一部黑色CECT手机。

2、被害人邬某陈述:证实其于2009年1月份认识了娄某,他自称“李国锋”,是中原油田采油二厂的劳资科科长,给别人办了很多劳务工招工的事情。邬某让娄某帮忙为女儿孙某、孙X玲安排工作。娄某答应帮忙,并让准备钱和照片、身某、户口本、毕业证等。邬某先后给了娄某3万多元,后多次催问娄某事情办的如何,娄某总是推。后到采油二厂打听,发现受骗,就找娄某要钱。2010年2月,娄某退还了邬某x元现金,还差8000元钱。

3、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其于2009年初认识了娄某,他自称“李国锋”,是中原油田采油二厂劳资科长,公章在他手里,招工的事情想给谁办就给谁办。其和母亲邬某请娄某帮忙办理油田劳务工,娄某答应帮忙,并让准备钱和户口本、身某、照片等。后娄某又答应为孙X玲办理劳务工转正手续。从2009年6月份至2010年2月,娄某以各种借某向她们要了x元。后来她们一直追问娄某何时能办成,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她们追着他要钱,他退还了x元,之后就找不到他了,还有8000元未还。2009年6、7月份,孙某花380元给娄某买了一部黑色直板手机。

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邬某、孙某辨认,娄某就是自称李国峰冒充中原油田领导以招工为由诈骗她们钱财的人。

5、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孙X玲毕业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娄某处扣押了娄某以安排工作为名要求被害人邬某提供的孙X玲毕业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照片等。

6、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证实经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查询,该处及采油二厂均无李国锋此人。

以上证据,被告人娄某供述冒充采油二厂人事科科长以给邬某女儿孙某、孙X玲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邬某现金x元的事实,与被害人邬某、孙某陈述基本吻合,且有辨认笔录,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二、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娄某化名“X”,冒充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人事科科长,以给王某丙的儿子王X在中原油田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王某丙现金630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和挥霍。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娄某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12月认识了王某丙,自称“李国锋”,吹嘘是中原油田采油二厂管人事的科长,就是想骗钱,好物色受骗的对象。娄某骗王某丙说可以帮他儿子办理在中原油田招工的事,并让王某丙准备5000元和身某、户口本复印件及照片等。这些钱吃喝打麻将花了。后来没有钱花了,娄某又找王某丙说还得要花钱送礼,又骗了王某丙一、二千元钱。

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其于2008年12月认识了娄某,他自称李国锋,是中原油田采油二厂管人事的科长。2009年3月,娄某主动说给王某丙的儿子到油田安排工作,但是需要请客送礼,要5000元。王某丙就把儿子王X的身某复印件、照片及5000元给了娄某。2009年6月,娄某给王某丙打电话说,办事的钱不够,王某丙又给了娄某1000元。2010年3月,娄某又给王某丙打电话要了1300元。后王某丙就联系不到娄某了。

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丙辨认,娄某就是自称李国锋冒充中原油田领导以安排工作为由诈骗他钱财的人。

4、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王X身某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娄某处扣押了娄某以招工为名要求被害人王某丙提供的王X身某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照片等。

5、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证实经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查询,该处及采油二厂均无李国锋此人。

以上证据,被告人娄某供述冒充采油二厂人事科科长以给王某丙儿子王X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王某丙现金6300元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丙陈述基本吻合,且有辨认笔录,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三、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娄某化名“X”,冒充中原油田采油二厂领导,以与杨某丁合伙做生意、给其妻子办户口等为由,先后骗取杨某丁现金x元。所得赃款用于还债和挥霍。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娄某供述:证实其经常在杨某丁开的米线馆吃饭。那段时间娄某一直自称是中原油田二厂管人事物资的科长,名叫李国锋。2009年11月份,娄某向杨某丁提出到油田搞点73型的油管及废铁,需要找关系活动,杨某丁给了娄某x元。娄某将该款用于平时吃喝了。后杨某丁又给娄某x元钱,娄某将该款及第一次给的x元钱中没花完的钱,凑了x元找高某买了一辆红色别克赛欧车。2010年1月底,娄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娄某找杨某丁借x元,又找张某X借x元,凑齐x元给了受害人。出事之后,娄XX又把车卖给了高某。后又向杨某丁借某2万元钱,又将高某的车买回来了。娄某陆续从杨某丁那拿了十万余元。娄某曾经向杨某丁承诺过,如果生意做成了,所有利润全部给杨某丁。到目前为止一件生意都没做成。钱都花完了。娄某于2010年5月7日给杨某丁写过一个总借某(x元)。过了大概六七天,杨某丁又让娄某将10万借某分开写了收条,分别是:2009年11月6日,收到现金1万元,2009年11月9日收到现金3万元,2010年1月20日收到现金3万元,2010年2月23日收到现金1万元,2010年3月15日收到现金2万元。后来娄某给杨某丁说了真实姓名,所以就写了一个真名娄某,假名李国锋。2010年5月9日,杨某丁又让娄某出具了一份证明条:内容为“头一次拿款1万元买管送礼,二次拿送礼3万元,三次出车祸用3万元,四次办户口2万元,过年拿1万元。娄某还向杨某丁出具了内容为“本人李国锋因欠杨某丁钱,自愿将别克赛欧一辆抵押给杨某丁(x元)及手机三部。抵押人:李国锋”的证明条。后来还写了一份协议书,该车折价x元。

2、被害人杨某丁陈述:证实2009年5月,娄某经常到其开的店里来吃饭,他自称“李国锋”,是中原油田采油二厂党委书记,主管人事和物资。娄某说自己能给人招工,还能搞出油田物资来。问杨某丁有没有兴趣,跑跑关系送送礼就能搞到。杨某丁就相信了,娄某从杨某丁处拿走1万元。2009年11月9日娄某给杨某丁说帮他在油田转成正式工。娄某又从杨某丁处拿走3万元,还要了身某、户口本复印件和照片。2010年1月20日娄某又以车祸为由从杨某丁处拿走3万元,2010年2月23日,娄某又以给杨某丁妻子郭XX办户口为由,拿走2万元。2010年3月15日,娄某又以其两个儿子回南昌看他姥爷为由,又拿走1万元。娄某共计拿走11万元。杨某丁暗中跟踪,发现娄某不是采油二厂书记。后杨某丁就给娄某要钱,他说有批装修工程回扣8万元给杨某丁。2010年5月26日,娄某把一辆轿车抵给杨某丁,折抵现金x元。杨某丁查出当娄某的真实身某后,让娄某在所有收据上又补上了娄某这个名,并且按了个手印。

3、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打麻将时认识了娄某,他自称是采油二厂的书记。2009年11月底,高某将自己的红色别克赛欧车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娄某。2010年1月,娄某开车出事故了,赔给受害人5万元。娄某看车出事了,就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高某,后来高某把车修好了,娄XX又以x元的价格买了回去。

4、证人张某X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月认识了娄某,他自称李国锋,是中原油田二厂的书记,他原来爱人的父亲是南昌市委书记。后娄某出车祸后,找张某X借某2万无。张某X到采油二厂打听后,怀疑娄某是骗子,就赶紧找娄某要钱,2万元要过来后,就不再和娄某联系了。

5、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郭XX、杨某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杨某丁户口证明复印件、郭XX身某复印件及照片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娄某钱包内扣押的物品。

6、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证实经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查询,该处及采油二厂均无李国锋此人。

7、借某、收条及证明条复印件7份:证实经被告人娄某当庭辨认,该条均系娄某向杨某丁出具,娄某从杨某丁武处共计拿走10万元。

8、卖车协议复印件两份、抵押协议复印件一份:证实娄某以x元的价格从高某处购买别克赛欧轿车一辆,自愿以x元的价格抵押给杨某丁,后又协商以x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丁。

9、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证实2010年1月28日红色豫x车在黄河路X路东边路南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

以上证据,被告人娄某供述冒充采油二厂领导以与杨某丁武合伙作生意等为由骗取杨某丁钱财的事实,与被害人杨某丁陈述基本吻合,且有证人高某、张某X证言、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娄某向杨某丁出具的借某、收条及证明条复印件、卖车协议复印件、抵押协议复印件、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四、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娄某化名“X”,冒充中原油田采油二厂领导,以给张某X的儿子张某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X现金x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和还债。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娄某供述:证实其从2009年12月份到2010年6月,自称“李国锋”,冒充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主管人事的科长,以给张某X的儿子张某某找工作为由骗了张某x元。发生交通事故后又给张某X要了4000元。骗的钱还给了邬某x元,其余都打麻将、吃喝花了。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12月,其父亲张某X通过刘某认识了娄某,当时娄某自称“李国锋”,是中原油田人事处副处长,能帮忙安排人到油田上班,但要花点钱。张某X给了娄某x元。后娄某称自己出车祸了,找张某X要了4000元。2010年3月29日,娄某又以送礼为由给张某X要了4000元。之后,催问娄某,他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到采油二厂打听后发现受骗了,就报案了。

3、被害人张某X陈述:证实2009年12月,其通过刘某认识了娄某,娄某自称“李国锋”,说可以帮忙为张某X的儿子张某某在油田安排工作,要准备x元钱。后张某X给了娄某x元。娄某承诺过了年2月底上班。2010年2月1日,娄某给张某X打电话说出车祸了,要了4000元。2010年3月29日,娄某又以打点为由向张某X要了4000元。后张某X不断给娄某打电话,他总是推脱,后就让儿子报案了。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其通过一个亲戚认识了娄某,他自称李国锋,是油田采油二厂人事科科长,能给别人安排工作。刘某想到张某X的儿子没有工作,就介绍张某X认识了娄某。娄某说油田采油二厂正在培训大学生,正好赶上这一批,过了年就能上班,说办这事要花x元。后张某X给了娄某x元,娄某收了钱后承诺很快就能办好。2010年2月,娄某给张某X打电话说出车祸了,张某X和刘某一起去给娄某送了4000元。刘某问张某X事办成了没有,张某X说娄某又要了4000元。后刘某和张某X通过打听,得知被骗就报案了。

5、辨认笔录:证实经张某X、张某某、刘某辨认,娄某就是自称李国锋冒充中原油田领导以帮助找工作为由诈骗张某X、张某某钱财的人。

6、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张某某身某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毕业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娄某处扣押了娄某以安排为名要求被害人张某X提供的张某某身某复印件、户口本复印、毕业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照片等。

7、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证实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查询,该处及采油二厂均无李国锋此人。

8、张某X农行存折复印件:证实张某X于2009年12月17日从银行取款x元,于2010年2月10日从银行取款4000元。

9、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6月3日20时25分,公安民警在濮阳市X区X路西平顶山米线饭店内将娄某抓获。

10、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笔录:证实2010年6月4日16时,公安民警在中原油田测井小区X区将娄某所驾驶的牌号为豫x红色别克赛欧车扣押。

以上证据,被告人娄某供述冒充采油二厂领导以给张某X的儿子张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某臣x元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X、张某某陈述基本吻合,且有证人刘某证言、辨认笔录、抓获证明、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张某臣农行存折复印件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

又查明,被告人娄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6月21日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本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内黄监狱刑满人员服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犯有诈骗罪。被告人娄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某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辩解其已将钱退还邬某,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娄某供述其冒充采油二厂人事科科长以为邬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邬某钱财的事实,与被害人邬某、孙某陈述基本吻合,且有辨认笔录,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等证据相印证,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娄某辩解与杨某丁是合伙作生意,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娄某供述与被害人杨某丁陈述基本吻合,且有证人高某、张某X证言、中原油田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中原石油勘探局人力资源处证明、娄某向杨某丁出具的借某、收条及证明条复印件、卖车协议复印件、抵押协议复印件、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冒充采油二厂领导以与杨某丁合伙作生意等为由骗取杨某丁x元的事实。故被告人娄某的上述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娄某另辩解骗取被害人王某丙数额为63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X数额为x元。经查,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被娄某骗取7300元,但娄某认可6300元,因王某丙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被骗7300元,故认定诈骗数额为6300元;张某X陈述共交给娄某x元,因其中4000元是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张某X借某,不应认定为娄某诈骗数额。鉴于被告人娄某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六月四日起至二○一九年六月三日止。)

二、赃物豫x别克赛欧轿车一辆,依法发还被害人杨某丁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春阳

审判员马朝选

审判员冯志刚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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