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X村。
被告易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X村。
被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易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