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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65年11月10日。

被告张某,男,成年。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5月20日,被告向我借款x元,约定还款方法从2006年6月份每月还款500元。但仅还5000元后下余的x元至今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

原告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2006年5月20日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一份;

证实:被告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缺席未答辩,且在法定举证期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2006年5月2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杨某某现金肆万元(x无息)。还款方法从2006年6月份(起)每月还款伍佰元(500元)借款人还款一次,由收款人出示收据一次。借款人:张某2006.5.X号”被告借款后只按约定归还了5000元,下余x元至今未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由其出具的借条所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理应及时予以归还。但在原告追要下被告至今未予全部归还借款,现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的理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缺席,本案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整。

本案诉讼费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德松

审判员武永涛

审判员闫学东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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