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王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雷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雷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刘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雷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雷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罗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曾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胡XX,(……个人信息省略……)。
上列原告共同推选黄XX、李XX、李XX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
被告雷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在审理黄XX等14名原告与被告雷XX其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XX等14名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332.5元,由黄XX等14名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