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进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常德市X区X路某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汉寿县X乡X村X组某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与被告朱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应该以(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原告朱某与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乙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已裁定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李华荣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