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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x诉被告株洲市x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言x,男,住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殷xx,湖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言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xx局,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顾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女,住株洲市X区。系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住株洲市X区。系该局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宋xx,男,住株洲市X区。

第三人唐xx,女,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宋xx,男,住址同上。系唐xx丈夫。代理权限: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某、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2010年9月14日受理原告言x诉被告株洲市x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言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言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言x负担。

审判长罗昀

审判员尹丰文

人民陪审员周仲存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尹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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