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南嘉麟(略)事务所(略)。
被告胡某某,女,32岁,汉族。
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由审判员李先明,人民陪审员曹湘群、朱楷人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某支付原告胡某某租金6000元(含押金18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8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先明
人民陪审员陈梓良
人民陪审员毛宗复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