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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某阳奥鼎光固化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区长春工业园五福东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德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奥鼎光固化技术有限公司(现名益阳奥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龙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君,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原告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某告益阳奥鼎光固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8年3月,原、被告协商,原告同意试用被告生产的油性粘胶剂,被告陆续将五批二次共计1139.52公斤油性胶粘剂提供给原告试用。原告在试用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报废。2009年2月24日,双方就产品适用质量问题处理达成协议,确定原告产品损失总计价值x.50元。被告承担70%即x元,冲减货款x元,被告应给付x元损失赔偿款,但被告一直未给付。2009年6月和2009年7月,被告又提供两批共计528公斤油性胶粘剂给原告试用,同样出现质量问题,经双方初步处理,核定损失为x元,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x元。

被告答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就产品所引发的质量问题于2009年2月24日达成了补偿协议,被告依照协议履行了义务,现只需提供233.3公斤产品给原告。原告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试验,造成商品质量问题,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查,2008年3月,原、被告协商,原告试用被告生产的油性粘胶剂,被告分次将共计1139.52公斤油性胶粘剂提供给原告试用。原告在试用过程中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报废。2009年2月24日,双方就产品适用质量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油性胶粘剂,经核算,现被告还需提供233.3公斤产品给原告,一直没有履行,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共计6000元,由被告益阳奥鼎光固化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原告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损失部分。

二、其它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广益

审判员司马慧

人民陪审员杨某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卜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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