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王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罗XX、王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罗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4月19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王XX一次性赔偿罗XX医药费、误某、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x元。
二、双方车辆自行负责修理。
三、此事故就此处理,此协议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各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